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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半岛官方网站·(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067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建立

2012101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全面修订

2019103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半岛官方网站·(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及分公司。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分、子公司及所属单位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归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负责对所属机构实施监管。    

第八条子公司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向子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并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子公司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在业务上受公司审计部指导和监督。    

分公司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向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其所属单位实施审计监督,业务上受公司审计部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并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制度,并保证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时间和经费。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分、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专职审计人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前征求公司审计部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章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公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四严禁:

1.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2.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3.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4.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八不准: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3.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4.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公司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5.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审计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标准以及管理的需要,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运作状况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二)对于重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管理交易、重大招标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分析,专项调查与公司业务发展有关的特定事项;

(四)对公司重大专项资金,如政府补助、募集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分、子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分、子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分、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分、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目标责任进行核查;

(十)跟踪检查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落实政府审计机关、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意见的情况,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建议、意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十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包括审计政策、审计工作程序和规范;

(十二)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十三)负责指导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组织审计人员(包括分、子公司)的岗位培训;

(十五)制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原则,审计人员的任用标准;

(十六)审计工作报告定期归档管理;

(十七)完成审计委员会交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的职责参照公司职责制定。    

第十八条分、子公司的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应协助公司审计机构完成本级及其所属机构的审计项目,必要时进行交叉审计。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公司的内审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决定有关经营和财务重要事项的会议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的权力;

十二)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三)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通报批评,有权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涉嫌违纪的,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十四)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以联合外部机构共同审计或委托外部机构独立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的工作范畴和权限参照公司审计的范畴和权限制定。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计划编制和批准。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之外的审计事项,由审计委员会下达审计指令后实施。

(二)审计方案的制定。

按项目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的依据;

2.审计项目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目标;

4.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5.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6.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7.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分工;

8.编制日期;

9.其他有关内容。

(三)审计通知。 

审计组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附送审计通知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填写审计通知送达回证交审计组备案。

审计通知书送达时,须同时附送《审计人员廉洁从业反馈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的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4.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审计部门的印章及签发日期。

(四)审计实施。

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可根据审计需要召集有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的进点会议,传达本次审计的目的、具体要求、审计分组和审计时间等。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后须对外公示,并注明审计项目、审计时间、审计组成员及电话、审计机构监督电话等。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证明材料,可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

审计组长负责审计项目底稿的现场复核,复核发现问题的,应在复核意见中说明,并要求相关审计人员补充或者重编工作底稿。

现场审计结束时,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初步的审计意见,召集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审计意见的交流,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底稿交审计室统一初核,初核后交部门领导复核,并按照内部审计底稿复核要求,标记复核结论,并签字确认。

(五)审计整改。

根据审计情况,需要进行审计整改的,按照先整改后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进行,保证审计整改落到实处。具体审计整改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

(六)审计报告。

审计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审计确认的事实、证据为依据,结合被审计单位的交流意见,按照有关制度、规范进行分析,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报告题目、收件人、下发时间和签章;

2.审计概况;

3.审计依据和范围;

4.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5.审计结论;

6.审计意见或建议;

7.其它方面。

审计外勤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在15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初稿,并报审计室初核,初核后送部门领导复核,必要时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召开审计专题会议讨论研究。 

审计报告复核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组。逾期不报的,视同无异议,不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后,根据审计报告签发要求,按照报告撰稿人签字、部门领导签字、综合管理部核稿、领导审批的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的签发。

(七)监督检查和后续审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于30日内将审计报告中所列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3个月没有执行的,将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审计部对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意见及决定,按照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公司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意见、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向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审计机构应在收到被审计单位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但在申诉期间,原审计意见和决定仍照常执行。

被审计单位申诉后,对审计机构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诉。

(八)审计终结。

审计完毕后,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及审计报告,经整理后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如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立卷归档工作应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保证审计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活动中,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书写文件和材料(包括拟稿、领导签署意见等),以确保档案字迹清楚,具有耐久性。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完整和精炼。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

(一)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具体是: 

1.立项性文件材料: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和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文件;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2.证明性文件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明材料;工程审计文件、工程审核单;

3.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含复审)结论、审计意见或建议书;

4.其他审计备查文件资料: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情况的报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二)其他档案。 

除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档案外,下列档案也由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1.上级部门及公司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讲话、批复及有关规定、办法、通知及文件;

2.公司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

3.在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学术交流会议上,本单位代表的发言稿及会议的主要文件;

4.审计部门的机构改革、人事任免文件及岗位责任制;

5.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档案。

第三十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项目主审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主审应对本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复查签字,并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办法,向档案管理部门定期移交审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和分公司设独立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制度制定,但须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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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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